(2017)陕0115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4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4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23时许,西安市公安临潼分局华清派出所民警李波、吴猛在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胖子烂火锅店出警时,遭到火锅店老板被告人欧某某及王某某的言语辱骂,并将民警撵出火锅店,当民警李波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时,执法记录仪遭到欧某某抢夺,吴猛也被欧某某推倒在地。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警务督察大队调查,处警民警执法过程中无过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诊断,吴猛头部脑震荡并有头皮软组织疾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督察结论、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