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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西鲁芙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锣鼓洞水电站、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鲁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锣鼓洞水电站,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村委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609号原告:重庆西鲁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杨继成,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锣鼓洞水电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尧祥,职务:站长。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蒲朝碧,职务:村长。原告重庆西鲁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锣鼓洞水电站、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西鲁芙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鲁芙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缴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