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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明科与巫启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科,巫启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37号原告:李明科,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巫启林,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科与被告巫启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李明科应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到永定区人民法院坎市人民法庭参加诉讼,李明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明科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