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明科与巫启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科,巫启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37号原告:李明科,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巫启林,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科与被告巫启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李明科应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到永定区人民法院坎市人民法庭参加诉讼,李明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明科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