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贞安与周新宏、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贞安,周新宏,杨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297号原告:高贞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陈艳雄,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梦丹,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新宏,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被告:杨洪,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贞安诉被告周新宏、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贞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贞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