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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贞安与周新宏、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贞安,周新宏,杨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297号原告:高贞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陈艳雄,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梦丹,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新宏,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被告:杨洪,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贞安诉被告周新宏、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贞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贞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