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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127号原告:应某某。被告: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计2734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