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410号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盘龙镇西南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平安综合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庭贤。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并履行支付部分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