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封双富与都江堰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双富,都江堰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479号原告:封双富,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都江堰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张大军。原告封双富与被告都江堰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封双富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双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双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封双富承担。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