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方艳芳与刘威、余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芳,刘威,余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81号原告:方艳芳,女,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王志祥,洛阳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威,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潘朝铎,洛阳市廛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一般代理。被告:余建平,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告方艳芳诉被余建平、刘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方艳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方艳芳负担。审 判 员 郭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