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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方艳芳与刘威、余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芳,刘威,余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81号原告:方艳芳,女,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王志祥,洛阳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威,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潘朝铎,洛阳市廛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一般代理。被告:余建平,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告方艳芳诉被余建平、刘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方艳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方艳芳负担。审  判  员  郭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