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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民初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兆侠诉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侠,徐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472号之一原告李兆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沟,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文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兆侠诉被告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李兆侠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侠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崔圆圆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