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兆侠诉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侠,徐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472号之一原告李兆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沟,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文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兆侠诉被告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李兆侠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侠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崔圆圆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