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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庆达雕塑厂与重庆湖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祥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庆达雕塑厂,重庆湖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庆达雕塑厂,组织机构代码00。被执行人:重庆湖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祥文,男性,汉族,1965年05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庆达雕塑厂诉重庆湖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祥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浩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