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娅梅与张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娅梅,张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杜娅梅,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崇学,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杜娅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8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崇学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张崇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娅梅尚有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50元未能执行。已将张崇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