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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636号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洞子冲村民小组与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村民委员会、桃江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桃江县二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洞子冲村民小组,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村民委员会,桃江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桃江县二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636号原告: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洞子冲村民小组,住所地桃江县。负责人:吴兴高,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周固粱,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村村委主任。被告:桃江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江跃明。被告:桃江县二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朱立军。原告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洞子冲村民小组与被告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村民委员会、桃江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桃江县二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洞子冲村民小组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洞子冲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洞子冲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殷 载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