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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性,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17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917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