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喻忠俐与杨毅、杨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俐,杨毅,杨正华,龙燕,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222号原告:喻忠俐,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杨毅,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正华,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龙燕,女,苗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陈军,男,1961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喻忠俐与被告杨毅、杨正华、龙燕、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杨正华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忠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忠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喻忠俐负担。审判员 田儒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