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芮小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芮小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79号原告:王国栋,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芮小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王国栋与被告芮小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栋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