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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芮小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芮小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79号原告:王国栋,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芮小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王国栋与被告芮小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栋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