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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与刘学明、张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刘学明,张小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121号原告: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12号路易大地国际花园1201室。法定代表人:杨成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爱民,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学明,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张小清,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与被告刘学明、张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清华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仁寿路易大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超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