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先福与被告俄木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福,俄木阿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580号原告:罗先福,男,汉族,57岁。被告:俄木阿清,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福与被告俄木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先福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先福负担。审判员 羊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涛(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