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先福与被告俄木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福,俄木阿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580号原告:罗先福,男,汉族,57岁。被告:俄木阿清,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福与被告俄木阿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先福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先福负担。审判员 羊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涛(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