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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车阿晶与王翠、张立富第三人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阿晶,王翠,张立富,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828号原告:车阿晶,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女,1985年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立富,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第三人: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长。经营者:孙宝洋,男,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车阿晶与被告王翠、张立富,第三人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阿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被告王翠、张立富,第三人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的经营者孙宝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阿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2.要求王翠、张立富返还3万元预付款;3.案件受理费由王翠、张立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8日,王翠委托张立富与车阿晶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转让给车阿晶,转让费6万元,预付款3万元,尾款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交齐。2016年6月2日下午,在调试音响时,楼上老人带着公安民警来找车阿晶,告知音响扰民,不允许经营。2016年6月7日,车阿晶约王翠到长安派出所,派出所负责人告知,歌厅手续不全,并且扰民,不能继续营业。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该歌厅与居民区相连,并且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卫生、环境等相关许可,导致歌厅不能经营,故提起诉讼。王翠辩称,车阿晶是经过多次考察后,自愿与王翠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王翠对自唱吧现有状态及条件是明知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没有违法合同法的规定,车阿晶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办理更名过户���续,支付剩余转让款3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内容。经办人张立富将店门钥匙交给了车阿晶,车阿晶预付了三万元的定金,剩余三万元约定将营业执照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后车阿晶对店面进行布局、装修,并将货物全部清空。6月1日至6月2日,双方到工商、地税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了一半,并已经注销地税手续。如果车阿晶配合,现在就可以到工商办理更名手续。自唱吧也不存在不能经营的情形。车阿晶被派出所告知不允许经营,并不是因为经营手续不全,而是车阿晶自身原因所致。据了解,是6月2日下午,车阿晶亲属过量饮酒并带了几位朋友到店里,音响放到最大,玩到半夜,导致楼上住户到派出所报警。现车阿晶以派出所负责人说不能继续营业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其目的就是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上,签订协议之前,王翠已经���知车阿晶,楼上有位老人比较麻烦,经营的时候要注意,不要扰民,车阿晶对此事完全知情。事发后,车阿晶给王翠打电话,自认她弟弟喝多了折腾到半夜,导致居民和警察来找。自唱吧王翠己经营业两年,从未被有关部门告知不允许经营的情形。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相关许可证不是转让协议成立或有效的必要条件。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车阿晶的诉讼请求。张立富辩称,同王翠答辩意见一致。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述称,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人为孙宝洋。关于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的所有事项孙宝洋都委托给王翠、张立富负责管理、经营。经本院审理认定案件事实:王翠与张立富合伙经营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孙宝洋系该自唱吧营业执照上��记的经营者。自唱吧位于蛟河市长安街铁西街动迁营业楼一层7门,所有权人为张秀梅,设计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78.20平方米。2017年5月28日,王翠、孙宝洋作为甲方与乙方车阿晶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车阿晶,并于当日将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实际交付车阿晶。同日,车阿晶支付预付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办理完工商过户手续后支付尾款3万元。2016年4月1日,张秀梅与王翠、孙宝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张秀梅与车阿晶也签订了租赁合同,两份合同载明的租赁期限均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6月1日至2日,王翠、张立富在税务机关办理了自唱吧的注销登记,拟将自唱吧营业执照变更至车阿晶名下。2017年6月2日,自唱吧楼上住户向派出所报警,认为噪音扰民,派出所民警出警。王翠、张立富将蛟河市朋友圈自唱吧出兑给车阿晶时没有消防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工商机读档案、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两份、欠条、照片三张、营业执照、税务注销手续、孙典柱证明及车阿晶、王翠、张立富、孙宝洋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证人车阿军出庭作证并出具证人证言,王翠、张立富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因车阿军与车阿晶系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车阿晶自书的证明材料,因系其自行书写,不具备法律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致的意思表示,车阿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协议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车阿晶以自唱吧设立在居民区周围以及没有办理消防、卫生、环境等行政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转让无效。自唱吧没有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是事实,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当驳回车阿晶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车阿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车阿晶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王延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