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美兰与曹东、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兰,赵静,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444号申请人张美兰,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赵静,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曹东,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赵静丈夫)。本院在执行张美兰与曹东、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