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贺淑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才,贺淑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543号原告:张文才,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贺淑贞,男,1963年4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才诉被告贺淑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才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车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