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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10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传姐和胡亚帆、刘玉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传姐,胡亚帆,刘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0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丁传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亚帆,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刘玉桂,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丁传姐和胡亚帆、刘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亚帆、刘玉桂未能履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6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