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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凯逊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凯逊纺织服饰有限公司,XX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支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虞林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逊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幢*号。法定代表人:丁素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炳仟,杭州市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XX琴,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逊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XX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47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海宁峰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