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厉越钢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厉越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542号原告:刘建军。被告:厉越钢。刘建军与厉越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建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吉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