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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厉越钢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厉越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542号原告:刘建军。被告:厉越钢。刘建军与厉越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建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吉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