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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261号原告:胡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南侧汽贸大厦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71077E。法定代表人:王圣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某诉被告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