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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2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