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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张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地24101.0平米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24101.0平米土地的轮候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锁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