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张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地24101.0平米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位于某某24101.0平米土地的轮候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锁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