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肃天成建业经贸有限公司、兰州豪壮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天成建业经贸有限公司,兰州豪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成建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街道雁南路269号四层001室。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轩,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豪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A2单元19层1901室。法定代表人:郑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波,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国,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天成建业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豪壮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州豪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川、潘博、甘肃天成建业经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01民初645号予以立案,现正在审理之中。因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文生审 判 员 王云飞审 判 员 崔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伦书 记 员 冯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