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行审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5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2号福万通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MB025297X4。法定代表人刘传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广平镇街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49063564T。法定代表人:林乐程。申请执行人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生态罚字[2016]52《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以被执行人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的田国土保证金3号《关于限期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于2015年6月30日前缴存沙基丘高岭土矿欠缴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3.928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为由,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田生态罚字[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期60日内缴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3.928万元;2.处罚款1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送达田生态罚字[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田生态罚字[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田生态罚字[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大田县鑫程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到农行大田县岩中支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3.928万元(户名: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账号:13×××77),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缴纳罚款2万元(含加处罚款1万元)[户名:大田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田县支库),账号:13×××4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海鹰审 判 员 邓锦军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肖 琳书 记 员 孙事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51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