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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李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李雄,尹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沈葵揆,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雄,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尹荣霞,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李雄、尹荣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李雄、尹荣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2783.22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雄、尹荣霞因债务涉案较多,经本院查找无果,本院已对其采取了布控措施。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数额银行存款;向查询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李雄、尹荣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