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吕不凡、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不凡,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588号申请人吕不凡,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江范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75700193-7。法定代表人董朝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依法冻结了该单位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缴纳的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远安县人民法院对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缴纳的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所有的冻结。二、将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缴纳的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2448003元及所生成的相应利息扣划至远安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