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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牛玉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玉见,男,1954年8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抓获,同年8月24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玉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天峰,被告人牛玉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牛玉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葛某(已判刑)的一辆“踏浪”牌电动三轮轿车。经公安人员侦查,该车系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光明胡同居民平某被盗车辆。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075元。案发后,被告人牛玉见已经退赔被害人平某损失6075元。(二)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牛玉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1000余元的价格收购葛某(已判刑)的一辆“鼎彭”牌电动三轮车。经公安人员侦查,该车系曹县青岗集镇路堂行政村村民鲁某被盗车辆。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89元。案发后,被告人牛玉见已经退赔被害人鲁某损失32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玉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平某、鲁某陈述,证人葛某、石某证言,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退款及收款条、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本院(2017)鲁17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牛玉见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牛玉见预交罚金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玉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玉见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预交罚金,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牛玉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玉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二、所退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付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