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洁与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洁,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343号原告:冯洁,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与南三环交汇处西北角雁翔广场1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黄色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洁与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洁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10.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