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亮、李小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勇、周淑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亮,李小琴,张小勇,周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508号申请人向亮,申请人李小琴,被执行人张小勇,被执行人周淑华,关于申请人向亮、李小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勇、周淑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刘 拥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