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四组,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居民。本院在执行钟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均外出无法联系,经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