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824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熊建军,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熊建军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242305.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建军存款计人民币1242305.92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茜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