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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淑香、兰桂英、兰桂芳、兰桂荣与被执行人兰钰斌、魏凤云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香,兰桂英,兰桂芳,兰桂荣,兰钰斌,魏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香,女,1932年2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山前兰家村。申请执行人:兰桂英,女,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上庄村。申请执行人:兰桂芳,女,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申请执行人:兰桂荣,女,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新北村。被执行人:兰钰斌,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山前兰家村。被执行人:魏凤云,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山前兰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香、兰桂英、兰桂芳、兰桂荣与被执行人兰钰斌、魏凤云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孙玉刚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