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新理强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市新理强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526号原告: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朱延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小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新理强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9号赣贸广场西区东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理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新理强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