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炳坤与被告高永铎、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坤,高永铎,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707号原告:徐炳坤,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高永铎,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徐炳坤与被告高永铎、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炳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合计2865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57200.00元;3.交通费1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被告高永铎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事故,被告负全责,给原告造成上述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信息不明确,且原告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炳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