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希财与马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财,马德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907号原告:赵希财,男,汉族,住农安县。被告:马德贵,男,汉族,住农安县。原告赵希财与被告马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希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希财以与被告马德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希财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