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正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万正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744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正旭,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正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