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文玉与李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玉,李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017号原告:夏文玉,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举,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李森,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夏文玉与李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夏文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文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文玉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