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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文玉与李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玉,李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017号原告:夏文玉,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举,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李森,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夏文玉与李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夏文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文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文玉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