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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854号罪犯秦辉,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秦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2014年12月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秦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91.69分。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一年来月均消费399元,消费卡余额1315元。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秦辉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不变(已缴纳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