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木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黎小勇。委托代理人:曾丽娟、曾志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康毅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木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戎辉公司称将另案主张其上诉请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戎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 芳审判员 曹佑平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泳筠华章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