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和平与郑德会张从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和平,张从刚,郑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蔡和平,男,1969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张从刚,男,197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郑德会,女,197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蔡和平与被执行人张从刚、郑德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依法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欠款50万元及限期申报财产、到本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但前来接受了询问,本院遂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在执行中,本案执行人员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崚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