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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建法与张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法,张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法,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张长贵,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列申请执行人郭建法与被执行人张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张长贵应向郭建法赔偿9092.05元,并承担受理费9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建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2016)粤0113执6050号案一并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长贵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有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证券、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奕广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