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乔某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终250号抗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蒲县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蒲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乔某,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蒲县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蒲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蒲县人民法院审理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乔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7)晋103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被告人乔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蒲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文锋审判员 李绍颂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