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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14号申请人: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新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兴,系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30149794,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江苏腾驰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埰鑫冲压件有限公司的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张洪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