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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隆伙、汤昌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林隆伙,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汤昌卫,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汤昌照,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林隆伙与被执行人汤昌卫、汤昌照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并于2017年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汤昌卫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的车辆过户手续,但现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亦霖审判员  黄常凯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