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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宏伟、王才勋就王宏伟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96号王宏伟、王才勋:你们因原审被告人王宏伟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刑终43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5年1月4日,原审被告人王宏伟在与张选忠预谋后,联系杨宝龙、赵永军,赵永军又联系左艳奎,共同前往闻喜县盗掘古墓,同年1月6日,王宏伟驾驶一辆面包车先后接上左艳奎、赵永军、杨宝龙后,到闻喜县城与张选忠、李福学、郭大静等人汇合,当晚11时许,王宏伟驾驶车辆,将参与盗墓的张选忠等人送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县附近的路边后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张选忠等人在邱家庄墓群保护区内盗墓时,被闻喜县公安局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邢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文物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国发(2006)19号文件等书证,王宏伟及同案犯赵永军、左艳奎、杨宝龙、李福学、郭大静、张选忠的供述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王宏伟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且该古墓葬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犯罪事实。故你们申诉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申诉所提原判量刑畸重的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根据王宏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宏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符合法律规定。故所提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和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宏伟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