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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盛秀莲与王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秀莲,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盛秀莲,女。被执行人:王丽,女。本院在执行盛秀莲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丽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8900.07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484元,共计39384.0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王丽因涉及信用卡诈骗已被公安控制,后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致使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和 亚 百度搜索“”